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

***、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401K,住所地临朐县城滨河西路39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鲁0724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97453.5元。
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2021年5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银行账户一个。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正在处理中。
4.2022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因正在处理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处理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巨龙建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终本结案有关规定。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24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