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9342号
原告:上海新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88号1幢2号楼6楼602C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丹公司”)与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裕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审理。被告松裕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21,980.9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兑付利息(以121,980.95元为基数,从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开具票号为21052XXXX500020200925733505997的商业承兑票据用以支付工程款,该汇票的票据金额为121,980.95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25日,收票人为原告。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现本案的商业汇票已到期,原告作为持票人无法兑现该汇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松裕公司书面辩称,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到期未能兑付原因在于其涉诉案件急剧增多,致使账户被查封,导致涉案汇票无法承兑;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向原告付款时未约定到期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即便法院判决支持利息请求,利息的最早起算时间也应是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且被拒付之日,标准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票据追索权处理后,原告不得再就该票据对应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再予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5日,松裕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以原告为收票人开具号码为21052XXXX5000202009257335059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121,980.95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25日。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2019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建上海恒大帝景一期地下车库出入口、二期东大门及洋房下沉盖板改造工程施工,暂定造价150,830元。2020年7月15日《上海恒大帝景一期地下车库出入口、二期东大门及洋房下沉盖板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显示,本期实际应付工程结算款为121,980.9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工程委托书、报价清单、工程委托审批表、结算审核汇总表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合法,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案涉汇票显示已拒付状态,原告据此向被告行使追索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追索权行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票据款项和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亦无不当,本院均予支持。
被告松裕公司以其账户被查封及双方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21,980.95元;
二、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21,980.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计1,371元,由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