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40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大街99号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候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芯城小区5号楼A座6层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馆陶县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陶山街3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关于邯郸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馆陶县某工程公司为(2020)冀0403执恢5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14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