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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奥京发建筑材料厂等申请与中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5财保197号
原告:北京奥京发建筑材料厂,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大营村东北**米。
经营者:李树铭,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许河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晓辉,北京市和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分公,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城北辰北侧侧。
负责人:赵建伟,职务不详。
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芯城小区**号楼**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住江苏省通州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京发建筑材料厂与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京发建筑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名下存款共计669770.34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京发建筑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名下的存款共计669770.3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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