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767号
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赵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61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飞,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施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2536室。
法定代表人:徐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施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自2022年3月以来,上海市处于抗击新冠疫情非常时期。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当事人交通出行、办公活动及案件审理均受到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形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