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江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767号之二
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南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赵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B楼61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飞,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施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2536室。
法定代表人:徐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施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笑怡
书记员  黄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