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进化新江股份经济联合社与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7943号
原告:杭州萧山进化新江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新江村。
法定代表人:***,系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群建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季红,杭州市萧山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进化新江股份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进化新江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进化新江股份经济联合社撤回对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山进化新江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