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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1353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0849967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80J7E9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461210.9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3850元,执行费人民币68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未妥投,退回。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银行存款极少量,本院已轮候冻结。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今日,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461210.9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3850元,执行费人民币6818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宁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1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