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0610号
原告:无锡市凯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谢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男。
被告:上海至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一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凯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至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凯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34.67元,由原告无锡市凯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易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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