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财保2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25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福利路168弄38号16厅5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案时,委托本院依法对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232,271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沪0116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0日致函本院委托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