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20865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火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璘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龚立琼
书记员  王寅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