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8733号
原告:***,女,1944年1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咪咪,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
法定代表人:陶火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旭,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晓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