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开发公司、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7547号
原告:***,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得森,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李金良。
被告: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火金。
原告***与被告徐得森、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开发公司、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乔财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斐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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