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8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能致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苏家作乡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山能致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山能致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及申请执行费8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1年10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2月16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0月31日,向义马市不动产、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行政办公楼1-7层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四、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
五、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未实际拘留到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诉讼费125元、执行费8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12000元、诉讼费125元、执行费8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员 潇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