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民终2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长乐**路**号立洲集团总部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李日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阳市工业**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荣和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0234元,退还上诉人****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