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4099号
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月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惠林,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四明镇四明路。
法定代表人:顾园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保全费150元,合计199元,由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