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水建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588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30日生,住泗阳县。
被告: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四明镇四明路。
法定代表人:顾园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二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