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水建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郑液源、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4民初17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液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四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权,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液源、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

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