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财保107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98605281E,住所地射阳县四明镇四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阳县财政局工程款(***开工程款)10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9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阳县财政局工程款(***开工程款)109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兑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邢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