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小民初字第031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宇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7号双龙大厦1幢702号,组织机构代码:69222558-4。
法定代表人武飞,总经理。
被告***。
原告***诉被告山西宇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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