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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377号
原告: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52,356.9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52,356.9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