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辖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办事处老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2民初5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真实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造价服务费,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台州市椒江区,其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
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