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39号 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福应路19-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9852242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办事处老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151805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由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