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都树立五金建材店与河南开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6264号 原告:***都树立五金建材店,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万丰路菁华名家1幢东起1**1层南排东起第2间门面。 经营者:郭淑霞,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高新区西三环28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4号楼E座7层70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开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文翠街鼎鑫丽都苑南区2号楼2**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原告***都树立五金建材店与被告河南开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都树立五金建材店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树立五金建材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树立五金建材店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媛 书 记 员 李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