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建宏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徐韶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建宏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25小区北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杜以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公司、新疆天建宏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柏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