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深圳市体育会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3881857-0。
法定代表人倪粉雪。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宏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伊金霍洛旗********七社,组织机构代码57888560-X。
法定代表人闫宗应。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宏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2018年6月4日,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宏基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