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510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57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嘉,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身份住址: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