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1442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深圳市体育会馆大厦A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570F。
法定代表人:倪粉雪。
委托代理人:方秋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伟铭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前桃林工业园88号瑞丽金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LFHR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钢膜结构坍塌事故排险费60000元;2、被告赔偿钢结构重建费1042922.31元;3、被告赔偿膜材安装费58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每天3400000元×0.1%标准计算,自钢结构项目延期之日即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实际完工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13日,为255000元。以上1-4项合计金额:1937922.31元;5、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了《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位于湖南省×××景区球场钢结构项目,负责该项目钢结构设计与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002922.31元。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由被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故障,被告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过时原告有权采取其他措施,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4月2日被告进场施工,在合同约定钢结构接近完工时,膜材安装公司进场前发现该钢架结构中间横梁间距1.5米宽,长80米,拉膜后中间没有支撑力,整体会拉平,无法出现拱面,需在中间横梁处增设拉弯钢管。经与被告协商,增加制作该拱形弯管,并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了关于网球场钢结构加弯钢管工程的《工程签证单》。整体钢结构于2018年5月16日完工。因该项目钢结构未满半年即出现生锈钢管变形的现象,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一份《承诺函》,被告承诺如因被告在该项目中所负责的内容导致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2019年1月2日,现场人员发现两处桁架开裂,存在钢结构倒塌高危安全隐患,原告立即将现场情况反馈给被告。2019年1月6日出现东侧倒塌事故,经景区工程师鉴定,钢管焊接口部分涂抹白色玻璃胶,属于假焊,致使该结构无法承载重量,导致倒塌,且造成了膜材的撕裂。2019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景区球场钢结构项目工程事故交涉函》,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该函,但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为消除球场钢结构工程安全隐患,原告不得不采取钢膜结构坍塌事故排险、现场清理、钢结构重建、膜材安装等一系列补救措施。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工程事故,消除安全隐患。被告拒不采取措施解决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湖南安化的“球场钢结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约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原告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此外,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本院认为,依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归属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安化县,依上述规定,本案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约定,但协议管辖仅适用于一般管辖案件范围,不适用专属管辖案件,原告以当事人协议管辖为由将案件起诉至本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4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直接移交给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明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