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华伟扬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23民初1740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深圳市体育会馆大厦A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倪粉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青岛华伟扬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前桃林工业园88号瑞丽金属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召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轩,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中体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伟铭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青岛华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中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方嘉、被告青岛华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兰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中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于2019年7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841461.1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工程款人民币841461.1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462875.84元,包括支付钢膜结构坍塌事故排险费60000元、膜材安装费580000元、违约责任损失799000元(以3400000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自钢结构项目延期之日即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项目实际完工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3875.84元、鉴定费105000元;上述1-3项损失合计2409336.9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了《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云台山景区球场钢结构项目,负责该项目钢结构设计与施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002922.31元。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由被告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故障,被告应在接到原告保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过时原告有权采取其他措施,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4月2日被告进场施工,在合同约定钢结构接近完工时,膜材安装公司进场前发现该钢架结构中间横梁间距1.5米宽,长80米,拉膜后中间没有支撑力,整体会拉平,无法出现拱面,需在中间横梁处增设拉弯钢管。经与被告协商,增加制作该拱形弯管,并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了关于网球场钢结构加弯钢管工程的《工程签证单》。整体钢结构于2018年5月16日完工,因项目整体尚未完成,因此未对钢结构进行竣工验收。钢结构完工后,原告发现该工程陆续出现钢管生锈变形等质量问题,遂要求被告返修,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2018年12月3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如因被告在该项目中所负责的内容导致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2019年1月2日,现场人员发现两处桁架开裂,存在钢结构倒塌高危安全隐患,原告立即将现场情况反馈给被告。2019年1月6日,钢结构出现东侧倒塌事故,经项目所在景区工程师鉴定,钢管焊接口部分涂抹白色玻璃胶,属于假焊,致使该结构无法承载重量,导致倒塌,且造成了钢结构上覆膜材的撕裂损毁。2019年1月12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关于安化云台山景区球场钢结构项目工程事故交涉函》,被告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该函,但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为消除球场钢结构工程安全隐患,原告不得不委托长沙市欧通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对发生坍塌的钢结构进行拆除施工。2019年2月18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移送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完成的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在原告提出书面修复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应视为其拒绝修复,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同时,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起诉,恳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青岛华伟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由三家不同的机构组织施工,被告仅施工钢结构工程,不能排除是基础工程或膜材安装工程出现问题而导致垮塌,原告应当提出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工程可排除基础工程或膜材工程的问题,完全系钢结构工程出现问题所致;2.案涉工程所有施工图纸均经过原告认可,而工程所处位置气象环境恶劣,工程出现事故可能是因自然环境引起的棚顶积冰过重导致钢结构受压过限而撕裂,不是被告的责任;被告完全按照原告认可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根据其掌握的情况要求增加制作拱形弯管,在被告组织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竣工后,原告还组织另外的施工队伍在钢结构工程上安装了膜材,证明了原告对被告施工质量的认可,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3.原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双方签订的《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钢结构安装完支付总工程款25%(共结算95%总工程款),剩余总工程款5%质保金一年支付。现工程完工一年有余,原告至今尚欠被告工程款20多万元,已经是违约,但被告可以对原告给予道义性补偿。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与安化云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云景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工程通知单,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该份证据与本案有关,能够证明原告从安化云景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及安化云景公司告知工程项目出现坍塌事故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长沙市欧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欧体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委托长沙欧体公司对损毁的钢结构、膜结构进行拆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深圳奥鼎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鼎公司)签订的《材料安装合同书》及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系有效公证文书,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安化云台山景区球场钢结构项目工程事故交涉函》及附件、邮寄信息、交涉录音,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进行了回应,对于该份证据证明交涉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银行电子回单,是原告向被告公司、长沙欧体公司、深圳奥鼎公司的汇款记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电子回单、担保费及电子回单、钢结构拆除尾款回单,系原告的实际支出,该证据证明付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事故坍塌后照片20张证明工程坍塌系积冰过厚造成的设计过限导致,被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钢结构项目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及使用的焊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元天鉴字[2019]08023号钢结构工程检测鉴定报告,原告没有异议,被告对鉴定的检材来源有异议,鉴定结论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虽对检材来源存在异议,但在鉴定异议期并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鉴定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9日,安化云景公司与原告深圳中体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云台山景区羽毛球馆、网球中心、门球场中心场地建设项目。2018年3月28日,原告深圳中体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伟公司签订了《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球场的钢结构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和范围:以双方认可的图纸方案,被告进行深化设计、加工、制作、安装。被告工程包含钢结构原材料采购、制作、安装。(不包含膜材、材料费,膜材加工费、膜材安装费,膜材五金配件)。工程日期45天,自签订合同当日起计算。工程总造价1002922.31元。……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四、工程质量,以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以及其他技术规范为依据,被告应当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确因施工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被告在验收的一年内负责保修。五、工程验收,1.进场验收……;2.整体验收,工程竣工后,被告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通知原告组织验收。原告应当在收到被告验收通知五日内组织验收完毕,如原告接到通知十五日内不予以验收,则视为验收结束并通过。六、工程结算,1.支付方式,原告应当在本合同签订2日内向被告支付总工程款20%,钢结构材料进场原告支付总工程款30%,钢结构立柱安装完支付总工程款25%,剩余总工程款5%质保金一年后支付。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称:青岛华伟铭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崇旧路支行。2.新增结算,施工所新增加的工程内容,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对新增工程内容原、被告进行单独结算。……八、违约责任,1.原告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负责,除工期可以延顺外,还应赔偿被告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2)由原告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因设计变更或错误致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的,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3)原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按照欠付金额承担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未及时付款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2.被告责任。(5)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由被告承担;(6)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7)保证在一年内由被告原因引起损坏予以免费维修。由于非被告原因造成的损坏,被告仅收取双方认可的成本费用。(8)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及故障,被告应接到原告报修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过时原告有权采取其他措施。费用由被告负责承担。
2018年4月2日,被告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4月28日,原告深圳中体公司与深圳奥鼎公司签订《材料安装合同书》,由深圳奥鼎公司负责湖南省安化云台山球场张拉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材料面积50米×80米以内。选用膜材,膜材为凯达品牌,二氧化钛+抗芯吸-1250克白色膜材、膜材厂家提供15年质量保证书。除了认为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钢结构本身问题除外,不在质保内。项目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首期款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后待甲方约定的进场时间之日起20天内全部完成。总造价为580000元。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进度:(1)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日期一周内,甲方应先支付给乙方预付款为总造价30%,即174000元;(2)膜材进场日起一周内,甲方应支付乙方第二笔工程进度款,为总造价的40%,即232000元;(3)乙方膜材安装完后甲方一周内应支付第三笔工程款,为总造价的27%,即156600元;(4)甲方第三笔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且到乙方账户后,乙方即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使用、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17400元。2018年5月9日,原告深圳中体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伟公司签订工程签证单,确认在原合同的钢结构中间横梁间隔1.5米处增设拉弯钢管,整体长度80米。签证内容为165钢管80米,76钢管80米,签证金额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被告青岛华伟公司进场施工完毕。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12月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青岛华伟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841461.15元。双方未对钢结构进行竣工验收,原告通知深圳奥鼎公司安装膜材。深圳奥鼎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进场施工,2018年6月10日安装完毕。原告深圳中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深圳奥鼎公司支付膜材安装费466000元。2018年12月3日被告青岛华伟公司向原告深圳中体公司出具《钢结构质量承诺函》,承诺:由被告公司承包原告公司的膜结构遮阳棚、工程地点安化县云台山景区、网球场钢结构质量问题,承担15年。如果出现结构的设计、施工、倒塌,由被告公司承担。2019年1月7日,安化云景公司向原告发送《工程通知单》,告知:原告公司承包的羽毛球馆、网球中心、门球场中心建设项目,由原告公司在屋顶弧形钢结构架焊接施工时,接口焊缝不严密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在雨雪荷载作用下造成焊缝开裂并屋架变形,从而导致屋顶坍塌。并要求原告公司三日内派专业人员到场进行项目排险并给出处理方案。当日,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方嘉与被告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张志华电话联系,告知钢架倒塌情况,并要求被告公司派人进行维修。2019年1月12日,原告深圳中体公司向被告青岛华伟公司发送《关于安化云台山景区球场钢结构项目工程事故交涉函》,交涉函向被告公司提出严正声明:贵公司未按国家规范标准规范施工,导致出现工程事故,现责令贵司在收到此函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工程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及要求贵司做恢复工作,如在2019年1月14日之前贵方对此事件未作响应,我司将对现场拍照、录制视频和保留部分现场物料做证据固定,然后请其他公司消除该工程事故造成的安全隐患,对此所造成的现场拍照等费用,消除安全隐患费用由贵司承担,后续恢复工程所有费用及因此事件对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相关责任。2019年1月14日,被告青岛华伟公司收到该份交涉函。2019年1月15日,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方嘉与被告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志华电话联系,张志华表示工程坍塌事故不是被告公司的责任。2019年1月21日,原告公司向湖南省安化县公证处申请对涉案球场钢结构工程的坍塌现状进行摄影摄像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月22日,公证处派公证员与申请人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德运到安化县云台山景区的球场钢结构现场,进行了录像、拍照,现场获得视频一个,照片36张,并于当日出具了(2019)湘益安证字第35号公证书。2019年1月24日,原告深圳中体公司与长沙欧体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长沙欧体公司负责湖南安化云台山景区体育场钢结构拆除项目,工程日期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30日,工程款60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公司已经向长沙欧体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
2019年2月18日,原告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3月28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19日,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申请对涉案钢结构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及使用的焊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2019年8月28日,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做出元天鉴字[2019]08023号钢结构工程检测报告,结论认定:1、钢结构焊接连接构造存在诸多不满足《钢结构焊接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的做法,如:a.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相交;b.多管对接,焊缝位于同一平面;c.对接焊缝处母材未开坡口,内部未焊透;d.焊缝未焊满,部分未焊满处采用玻璃胶填充封闭。2、部分焊脚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3、焊缝普遍存在气孔、夹渣、焊瘤等缺陷。4、钢结构构件截面尺寸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5、钢结构构件钢板厚度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6、钢结构母材抗拉强度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原告公司向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预交鉴定费用105000元。原告公司因本案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支付代理费20000元。原告公司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担保财产保全支付担保费用3875.84元,向法院交付保全费5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安化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安化云景公司所建云台山景区羽毛球馆、网球中心、门球场中心在该部门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体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伟公司签订的《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的规定,被告青岛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二、涉案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工程款及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并未对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的工程进行验收,原告自行在钢结构上组织人员进行了膜材的安装,应当视为该工程合格,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涉案工程经湖南元天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被告承建的钢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技术不符合设计图纸和《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规定,被告公司就其工程质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的规定,本案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赔偿损失包含钢膜结构坍塌事故排险费60000元、膜材安装费580000元、违约责任损失799000元(以340万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从项目延期之日至项目实际完工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3875.8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5000元,被告公司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案涉工程垮塌,被告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现被告拒绝对工程进行修复、返工,导致原告无法将该工程交付给安化云景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被告在该案工程施工使用的钢材经鉴定不存质量问题,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修复和返工的费用,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中所附钢架报价单,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当退还已支付工程款的60%,即504876元,钢材残值由原告处置。本案膜材的撕毁、钢膜结构坍塌事故排险费,因被告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导致,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膜材费用580000元、事故排险费600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损失,系根据其与安化云景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得出,现该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3875.8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5000元,系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实际费用,系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上述损失合计1278751.8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华伟铭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的《膜结构遮阳棚钢结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青岛华伟铭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78751.84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1元,由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33元,由被告青岛华伟铭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新宇
审 判 员  张 珺
人民陪审员  邓志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谌蓓
书记员谌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