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华伟铭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孟召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湘092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27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青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9.505984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29.50598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波
审判员  谌兴
审判员  叶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