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8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港深国际中心3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570F。
法定代表人: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嘉,该司副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兆业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783号体育中心体育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51999071C。
法定代表人:李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陪、梁灿荣,该司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兆业文化体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兆业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3930********存款44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兆业文化体育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3930********存款4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永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涛
书 记 员 赵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