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约(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小约(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6873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嘉煜,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约(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杰。
原告**与被告小约(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