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4861号
申请人:威海晟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昌。
被申请人:威海市华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威海晟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华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其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民营经济科技园内**平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标的额**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民营经济科技园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为**项下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宗。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内**平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