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220号
原告:山西天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珍,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丽,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7日生,山西省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现住。
被告:陈勇,男,汉族,1985年1月8日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
原告山西天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天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芝明
审判员 赵志国
审判员 郭瑞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