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色家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绿色家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朝阳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1442号
原告:安徽绿色家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041269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朝阳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涧溪镇鲁山村江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ARP9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绿色家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朝阳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色家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绿色家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安徽绿色家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