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302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十堰盈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公园路北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十堰盈通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6999.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但被执行人十堰盈通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盈通电梯有限公司元49299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