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20号
原告:陕西晨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茜、杨永娥,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晨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晨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田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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