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27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华、刘昭,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3********。
被告: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7MT087。
法定代表人:罗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晨,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XX、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6GDQ93。
负责人:宋志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波,卢宁华(实习),陕西优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梁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陕西皖盟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成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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