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强,威海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侯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邢金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