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强业,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强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8287.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85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强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强业、***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其名下银行有存款38005.03元,已经本院扣划,扣除执行费500元,剩余37505.03元已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承办人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公务外呼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上述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保费暂不扣划,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2日将被执行人文登市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强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另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