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日照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7699.3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车辆以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据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但未履行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11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费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