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5863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鹏,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