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五路49号星荟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841490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二层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接***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09393T。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接***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越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卓越物业公司作为日照街道接***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对涉案事故及损失的发生尽到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在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卓越物业公司穷尽所有方式联系***,但因***自身原因无法联系到,卓越物业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并非涉案小区业主,在未经物业备案的情况下,以为业主进行装修的名义将其自有车辆擅自驶入没有启用的地下停车库,同时无视日照市气象部门发布的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对暴雨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导致车辆被淹,其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卓越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委会述称:同意***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接***委会、卓越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0000元(具体赔偿数额待评估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接***委会、卓越物业公司承担。一审诉讼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343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片区接官亭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下车库工程于2021年9月29日竣工验收。2022年5月12日,该工程建设单位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接收***物业公司签订接***置区交接单,将车库的相关设施设备等交由卓越物业公司管理维护,范围内的看护亦交由接收***物业公司管理,本次移交的车位号为126-511号(含部分商业用车位、车位标识、交通标识等)。2022年10月17日,接***委会与卓越物业公司补签物业管理合同一份,接***委会将该村安置楼房接***苑小区物业服务交由卓越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的范围:***数5号楼、6号楼,占地面积15974.80㎡,建筑面积34706.87㎡,其中地下车库16737.15㎡,车位294个,储藏室294间。合同期限1年,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从事装饰装修工程工作,其并非接***苑小区业主。当时其正为接***苑小区业主费春义家进行装修,其并未与接***委会签订沿街门面房租赁合同,亦未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购买、租赁地下车位。事发前的6月25日、6月26日,日照市气象部门通过天气预报等方式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受冷涡和副高边缘暖湿气流共同影响,预计26-28日日照市有一次强降水过程,大部地区将出现雷电活动,可能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并可能伴有8-10级大风、局部冰雹和短时强降水,请注意防范。直播日照、大众网日照等媒体亦进行了转载。卓越物业公司在全体业主微信群里亦进行了提醒提示。同年6月26日,***以给业主装修的名义将其购买的宝马牌二手车驶进该地下车库并停放在一处空位的地下车位。当晚,因暴雨导致雨水倒灌进入停车场,卓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排查时发现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涉案车辆,并在27日凌晨00:20通过微信物业群询问车主信息,经询问无果于00:25拨打110报警电话,因涉案车辆系临时牌照,公安部门也无法查询车主信息,最终涉案车辆因无法及时挪车被倒灌雨水浸泡。涉案车辆系***于2022年6月20日花费51300元从他人处购买,未上正式牌照,只办理了临时牌照(鲁GB××**)。
后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日照国际海洋城创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临牌鲁GB××**宝马牌轿车车辆损失进行价值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日创价鉴字【2022】第109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评定委托鉴定的临牌鲁GB××**轿车车辆损失在鉴定基准日(2022年6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捌拾元整(¥34380元)。***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因鉴定需要拆解车辆,***另支付拆解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卓越物业公司作为接***苑小区物业管理方,对于涉案停车场负有管理义务,卓越物业公司虽提交了通话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已适当履行管理义务,但其在明知暴雨来临的情况下未能预见安全风险,放任非本小区业主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并未做好登记管理,其在物业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本小区业主,私自将其车辆停放在没有使用权的该地下停车场内,当日强降雨来临之前,相关气象部门已通过网络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发布黄色预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强降雨来临的情况下仍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对暴雨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放任不管,置之不顾,其对于自身车辆受损负有较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承程度及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酌定卓越物业公司承担25%的过错责任,***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接***委会已与卓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涉案停车场交付卓越物业公司管理,其对于涉案车辆的损失不存在过错,***要求接***委会承担涉案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车辆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卓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车辆损失8595元;二、驳回***要求接***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卓越物业公司负担25元,由***负担305元,鉴定费、拆解费合计4000元,由***负担3000元,卓越物业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主体、责任比例是否正确。卓越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穷尽所有方式联系***,对涉案事故及损失的发生尽到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在未经物业备案的情况下擅自驶入没有启用的地下停车库,未预留联系方式,无视气象部门发布的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对暴雨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导致车辆被淹,其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卓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地下停车库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应对地下车库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在雨水来临前做好充分的防御措施,并对小区出入车辆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卓越物业公司未在降雨前加强排查,及时排除隐患,对车库入口采取特殊保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且因其疏于管理,导致涉案车辆自行进入车库,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车主,卓越物业公司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其承担25%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卓越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