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741号
申请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金田大厦**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3623L。
法定代表人:程晋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勤诚达和园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12270。
法定代表人:辛正根。
申请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谢  继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林艺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