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2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金田大厦**3、4。

法定代表人:程晋才。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桥背泗水人民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97758002C。

法定代表人:黄超。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0433.3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计算:计息本金230433.32元,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78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元。因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1303执2062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本院另案中首先查封。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本院在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变现后进行分配。除被本院另案中依法控制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本院另案中被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本院在另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后进行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3执2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李伟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