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4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金田大厦9层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362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处荣,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工业区第6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22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婧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嘉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