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4民初10***号
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金田大厦9层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362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三河村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360628N。
法定代表人:任化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