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32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南召。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57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3607810.25元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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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