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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都某某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730民初2433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都某某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宁都某某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2620.25元及逾期利息(以122620.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1%自2021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了《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420305.72元(含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后,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进行了工程量结算,并确认最终审定结算总金额为2452405.08元。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被告仅支付了2329784.83元,尚欠原告质保金122620.2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办理完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95%,并在两年质保期满(即2022年4月27日)后结清全部余款。然而,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质保金,构成违约。此外,原告与被告还于2021年1月份签订了《宁都奥园广场项目购物中心玻璃栏杆力学计算书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费为3000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设计文件的交付,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支付设计服务费,同样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3.《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将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420305.72元;若逾期付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结算协议书,证明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于2020年4月27日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2420305.72元,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122620.25元至今未付。5.《宁都奥园广场项目购物中心玻璃栏杆力学计算书设计合同》,证明2021年2月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宁都奥园广场项目购物中心玻璃栏杆力学计算书设计工作,约定设计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若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按照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6.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设计文件的交付,并开具了30000元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服务费。7.设计成果签收单、与该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进度审批表,证明原告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已经签收的事实。 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420305.72元(含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后,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了工程验收,并形成结算协议书,确认最终审定结算总金额为2452405.08元,合同质保金为5%计122620.25元,保质期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7日,保质期满后30个工作日付清全部合同款项。现被告仅支付了2329784.83元,尚欠原告质保金122620.25元一直未付。 另于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宁都奥园广场项目购物中心玻璃栏杆力学计算书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费为30000元。本合同签字生效,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提供电子版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且某某公司数目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85%;施工完工、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15%。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2021年1月2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 上述两个合同的未付款项,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宁都奥园广场项目购物中心玻璃栏杆力学计算书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也进行了验收和签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在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5月27日前付清原告《宁都某某园广场SY8大商业影院看台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现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质保金122620.25元,已构成违约。同样,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在施工完工、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原告《宁都奥园广场项目购物中心玻璃栏杆力学计算书设计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增值税发票及设计成果签收单、与该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进度审批表,可证明原被告确认了2021年6月17日已到设计服务费的付款时间,故原告向被告开具了该日期的增值税发票,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服务费,被告对付款不持异议,但一直未能支付。加上30个工作日的付款时间,被告至少应在2021年7月17日前付清原告设计服务费。现被告未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设计服务费,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对于钢结构工程欠款,原告请求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该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设计服务费欠款,原告请求自2021年7月1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1%计算,该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参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2%计算较为合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宁都某某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620.25元及逾期利息(以122620.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宁都某某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服务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自2021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被告宁都某某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52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执行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