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73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兴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9895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1656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顺发
false